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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时间:2023.02.09 14:20:38   点击: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出台《规定》是为适应新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也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规定》共有八章六十条,明确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年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时间,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上岗等要求,并明确安全考核不得收费。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清单,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并定期开展风险管控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原文地址http://yjgl.gd.gov.cn/xw/dsgzdt/content/post_407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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