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应急厅印发《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监管、谁记分”原则,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根据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种,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分别计算,累加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新任职的从任职之日起开始考核记分;调任的在原考核记分基础上累加记分。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办法》指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考核不严、记分不实、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原文地址:http://yjt.shanxi.gov.cn/jz/ywdt/gzdt/202203/t20220322_55202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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