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巩义市在全市开展典型案例、重大隐患公开曝光活动。现对近期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车间1处焊机、1处砂轮机上线未设置漏电保护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s://yjglt.henan.gov.cn/2025/09-04/3208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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